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名 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96646L/2025-000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工信财〔2025〕8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2025年06月20日
发 文 日 期 :
2025年06月25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 5 年度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的通知
各区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 02 5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 〔 20 2 5 〕 2 17 号 ) 要求,做好 2025 年 天津 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工作,现 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 一 )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43 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 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 ) 进入 2025 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 2025 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 2 016 〕 32 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 (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2017 )中“制造业”门类( C 门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三 ) 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 四 )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五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 企业 申报时间
(一)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 对于已在《 202 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 202 5 年 4 月 30 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 202 5 年度名单的,可于 202 5 年 6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 6 年 4 月 10 日。
(三) 新申请进入 202 5 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 202 5 年 9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 6 年 4 月 10 日。
三 、 企业申报方式
( 一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http://www.innocom.gov.cn/ ) 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 二 ) 请 各区 工 信主管部门 通过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 (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 ),务必及时 审核 推荐 本区申报企业 提交的信息。
( 三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四 、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项请详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 02 5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 2 02 5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 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 5 年 6 月 20 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
联系电话: 83602859 )
| 附件: |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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